晋教高[2011]6号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全面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我厅决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内容和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确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引导高等学校把提高质量作为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挥项目在教学改革方向上的引导作用,在教学改革项目建设上的示范作用,在推进教学改革力度上的激励作用,在提高教学质量上的辐射、促进作用,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形成人才培养新优势,努力出名师、育英才、创一流。
通过项目实施,引导高等学校主动适应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实践教学,大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质量,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通过项目实施,引导高等学校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工作中,不断提高教学能力、专业素质,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实践教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努力在影响和制约教学质量提高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上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形成一批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特色鲜明,应用范围广、受益面大、效果明显,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力争部分成果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
“十二五”期间,省教育厅每年组织实施200个左右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1.申报项目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年龄在60岁以下,编制在本校的在岗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项目主持人为教师的,须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并承担低年级本、专科学生的教学任务;项目主持人为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的,须在相关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本科院校的项目主持人(教师)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职院校的项目主持人(教师)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省级“双师型”教学名师表彰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申报项目,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承担完成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并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2.项目主持人仅限1人,参研人员不超过5人(含主持人)。人事关系不在项目依托学校的兼职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项目主持人每年限报1个项目,项目在研期间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新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在研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3.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参照省教育厅发布的《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申报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①研究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设计方案合理,预期成果明确;②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较强的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③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力量,在经费和条件保障等方面有可靠保障;④已列入校级立项,取得初步研究进展,并获得经费资助。
4.优先考虑教学第一线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的立项申请。主持人为校领导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优先支持与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建设文化强省密切相关的研究项目。鼓励跨区域、跨学校、跨学科专业合作,鼓励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政府部门合作,进行人才培养新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6.项目应注重与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区以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项目的协调与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资源共享,提高项目对人才培养的综合效益。
三、项目评审与实施
1.项目评审和立项。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高等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书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将拟推荐立项的项目公示一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申报名额,向省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将拟立项的项目公示一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批准立项,下达项目经费。
2.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种类型。学校主管部门(有关厅局、地方政府、企业所属学校)应给以必要的经费支持。学校应提供配套经费。
3.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高等学校项目申报和立项名额、经费资助的重要依据。项目主持人每年须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交《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进展报告》,其内容将作为项目结题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学校每年须向省教育厅报送本校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并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4.项目承担学校和项目组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名称、研究计划、研究人员、研究期限。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需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5.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为省部级项目。
四、项目结题验收
1.项目结题前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项目任务完成后,主持人向学校提出项目结题申请,项目承担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结题汇总表》及相关材料。重点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一般项目可由省教育厅委托项目承担学校进行结题验收。
2.项目的研究成果须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否则不得作为本项目的成果进行验收。
3.省教育厅对成果突出的项目,在项目结题后继续给予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教学名师。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把提高质量贯穿于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之中。要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校的教学改革项目实施计划,积极组织申报省级项目,切实加强对承担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在人员、财力和政策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要把组织实施教学改革项目作为重要抓手,建立省、校两级立项制度,以项目的实施,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入,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