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订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三)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试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方面。
二、教学事故认定级别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10分钟以内。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3.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
4.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5.监考教师迟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6.未能在规定时间报回或完成教学各项工作所要求的材料(如:学生成绩录入、教师工作量、教学计划异动申请、录入教学任务、耗材预算、实习生和毕业生经费等),继而影响后续工作的。
7.课程异动等事宜,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8.因教室未按时开门等原因延误上课,未造成严重后果。
9.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以致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
10.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11.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而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师冲突。
12.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影响但后果不严重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课程表、考试日程、课程异动等安排不合理,导致停课或停考。
2.教师有辱骂或体罚学生现象,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3.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调课、旷课,私自委托他人代课,未按规定补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未经教务处备案,学校领导批准,教学学院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
5.教学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停课等后果。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7.因教师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8.选用教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9.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10.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试题或丢失试题、试卷。
11.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故意纵容、帮助学生作弊,造成不良影响。
12.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填报学生成绩弄虚作假,遗失或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13.违规操作教务管理系统,致使数据失实,严重影响教学管理。
14.有关部门或人员故意出具或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5.教学评价及统计资料弄虚作假。
16.一学期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
17.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程序
1.学校检查人员或各教学学院发现教学事故后,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及时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教务处统一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责任人员写出情况说明,经单位领导审核定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2.由教务处会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落实事故原因,报请学校研究认定、处理。
3.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
4.实行教学事故举报投诉制度。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在收到举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定的教学事故,根据认定的级别由学校研究处理。
(二)处理办法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在单位内通报批评,报教务处备案。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考核不称职,不准参加当年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视情节轻重推迟1-3年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3.在一学期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作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或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由学校研究处理。
4.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教学业务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和岗位津贴调整、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依据。
5.当年出现较多教学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学校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6.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单位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