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16]11号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一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果)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三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具有作假行为的,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
(一)限期修改
1.学位论文检测时,重复率(总相似比)占正文的25%(不含)以上;
2.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者。
此类论文经评阅组重新审查和检测合格后,允许参加论文答辩,但成绩最高计为及格。
(二)延期答辩
1.限期修改的论文,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修改论文未通过审查的;
2.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3.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4.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者。
上述论文(设计),在学校学籍管理修业年限内,延期一年进行答辩,其成绩最高为及格。
(三)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购买论文、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
2.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的;
3.其他作假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四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由所在教学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晋中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字[2015]5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有关教学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认定、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六条 认定和处理机构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各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核实、认定和初步处理。
第七条认定、处理程序
(一)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其中按限期修改或延期答辩处理的,由教学学院通知当事人、指导教师按要求执行;按取消学位资格处理的,教学学院需将《晋中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处理意见书》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公办公室将教学学院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教学学院,教学学院接到处理意见两日内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八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疑异时,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公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四章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det.365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晋中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处理意见书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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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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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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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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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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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设计)作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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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学位委员评定委员会意见 |
签字:年 月 日 |
被处理人意见 |
签字: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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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学学院留存、一份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份交被处理人。
晋中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复议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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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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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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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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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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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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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诉理由 |
(可附页)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复查结论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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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留存、一份交教学学院、一份申诉人留存。